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高层次人才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上级文件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对因私出国(境)证照催交工作安排如下:
一、上交的对象和证照范围
符合以下所列范围的人员持有的、由于各种原因目前还未交由组织部集中管理的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因私出国(境)证照。
现职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副高以上(含)职称人员;副处级(含)以上离退休人员;涉及国家机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岗位特殊需要列为特殊身份的其他人员;学校涉及国家机密未满解密期的离职、退休等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程序
1.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科研机构由本单位负责收集,教学单位和附属单位由二级党委负责收集。各单位应安排专人收集因私出国(境)证件。
2.各单位收齐本单位所有符合条件人员持有的、还未交由组织部集中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填报《符合规定范围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统计表》(见附件1)。之前已上交组织部集中管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本次不再统计和上交。各单位请在2017年4月7日前将证照和统计表上交党委组织部办公室(博园A118室)。
三、其它要求
1.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领取证照之后及时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符合规定范围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统计表》,并将证照和统计表上交党委组织部。
2.新纳入上述规定范围的人员(如新提任的副处级干部、新晋升副高职称的人员等),应及时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符合规定范围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统计表》,并将证照和统计表上交党委组织部。
3.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批、领回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办发[2017]12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如实上交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
党委组织部
2017年3月24日